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化的必要性
(一)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机制承载的三大功能
功能一:顺利实施项目(包括收回投资和实现利润)
功能二:落实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功能三:把EMC公司分享的节能收益权规范化,将之作为一种能够流通的担保产品-应收账款,以解决目前的融资难困境。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机制的五大关键准则
1、符合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这是项目被财政部授权第三方认可,获得项目节能量补贴、项目免税的前提。
2、项目的财务收益指标能够具有市场可行性和竞争优势
3、项目技术应用无致命性的法律法规缺陷,项目的节能能力风险(技术风险)通过结构设计,可以被各方规避。
4、项目的节能收益权风险通过结构设计,可以被各方规避。
5、项目的业主方、投资方、技术运营方责权利关系定位被金融机构、交易机构认可,这是获得资本在项目上进出的必需通道。
(三)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必要性解读---政策奖励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